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23民初7686号
原告:湖南省运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西阁区黄家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农机机电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湖南省运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攸县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管辖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运铭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攸县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签订了《攸县西阁商贸新城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株洲仲裁委员会攸县分会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且被告攸县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的管辖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运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76元,退还原告湖南省运铭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