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19041号
申请人: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石泉小海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606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之****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730934H。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37718Y。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02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280.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280.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82.8元,由申请人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