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8491号
原告:六盘水鲲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区西宁社区***村明湖砖厂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绿道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河路二段168号7#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河路二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六盘水鲲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绿道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六盘水鲲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鲲鹏商贸有限公司撤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