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现住连州市×××××××××,身份证号码440××××××××××××213。
被告: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河路二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柳奇,系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远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日,被告应诉后,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诉后,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法自愿原则,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思廷
书 记 员 黄薇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