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19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九支沟(东西湖大道6001号)。
法定代表人:*飞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2号写字楼1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金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伍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