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4民初679号
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住所地湖南省道县。
法定代表人:朱渝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4748207。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柳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与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并案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追偿权”纠纷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11元,减半收取17755.5元,由原告道县移民开发局承担。
审 判 员 万理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达
书 记 员 唐 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