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4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宇,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吉杨路126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琦君,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 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邵
普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哲
书 记 员 康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