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4874号
申请人: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梯西艾燃气轮机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同乐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梯西艾燃气轮机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梯西艾燃气轮机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6887.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沙钢财务有限公司以其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梯西艾燃气轮机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6887.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