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203执恢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满都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达茂旗满都拉口岸。
法定代表人:乌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满都拉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203民初3028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本金451423.75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还请之日)、案件受理费4095元、辅拍费4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4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发现担保人张某某与乌某某共有的位于××房产,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拍卖过程中担保人张某某将本金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拍卖,剩余部分利息被执行人内蒙古满都拉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4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五条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