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06民初15884号
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朗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某开发有限公司、朗高某有限公司、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