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05554号
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秦皎。
委托代理人**。
被告朗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朗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朗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