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1民初1843号之一
原告: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2188014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三星工业区(长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2133204M),住所地宁波镇海澥浦镇北海路801号(宁波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马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