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1民初28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2188014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三星工业区(长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慈溪市海星水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0467952L),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8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慈溪市海星水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浙0211民初2830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慈溪市海星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九龙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慈溪市海星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