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481诉前调书264号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市中街道挺进西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7269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1726956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贾家庵村76号,身份证号:3714811990********。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D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0337901W。
负责人:***
被告二: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京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356040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凤凰村榨湾。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付清货款124123.5元及利息3158.17元(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5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起诉之日),嗣后利息按此连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3.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因工程需要购买原告处五金件,与原告签订订购合同,原告履行合同后,但第一被告却未按期付款。2023年9月26日第一被告向原告承诺2023年10月15日前将全部欠款124123.5元全部偿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张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4123.5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于2024年6月25日前偿还,如逾期,原告可就欠款剩余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计1428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