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京良路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康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