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京良路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康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