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正通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121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丹,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珊,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正通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谭晖。
被申请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炜。
被申请人:武汉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木清。
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正通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武汉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8654.4元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以29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等额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预交了保全费111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客户缴费清单、银行汇款凭证、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购车款1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等费用,并据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正通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8654.4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价值29000元的财产;
三、第一、第二项查封、冻结财产的总额以118654.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金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伍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