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2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9614R,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照榴,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0650893E,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