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1565号
原告:洪运,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仇静,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0650893E,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96929038,住,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办公楼/div>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运与被告仇静、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祝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