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9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0650893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晟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96505978Y,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北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晟石化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晟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