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496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祥晟石化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91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0650893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晟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96505978Y,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北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晟石化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晟石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苏M×××××的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书面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晟石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苏M×××××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