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91民初185号
原告***。
被告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洲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