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

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华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91民初4652号 原告: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清水河路西侧5#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宏华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新科祥园9号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华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