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执162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德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德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91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德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