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民初3968号
原告: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族激光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族激光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