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零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延安路南段甲骨文科技创新园E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R2C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清水河路西侧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YCKY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零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信义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零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零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零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9元,减半收取3379.5元,由上诉人安徽零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