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590号
原告:江苏亿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港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