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1282号
原告:重庆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石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3.50元,减半收取计9876.75元,由原告重庆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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