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94民初329号
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港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406163。
法定代表人:钱存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有,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洛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296G。
法定代表人:陈丽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贵阳市南明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永礼,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贵阳市南明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海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