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306号
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港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406163。
法定代表人:钱存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廷贯,扬中市西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6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HEW14Q。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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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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