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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62058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第三人杜鸣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A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杜鸣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杜鸣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鸣沐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鸣沐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签订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路12号××花园1号楼9B号房屋(以下简称9B号房屋)和北京市朝阳区××路12号××花园1号楼地下一层52号车位(以下简称52号车位)的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协助我办理9B号房屋和52号车位的产权证,将上述房屋及车位产权登记至我名下。事实和理由:***于1995年12月6日购买9B号房屋,与开发商签订了契约并进行了公证,同时付清购房款。***于1996年4月24日购买52号车位,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也付清了车位款。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当时不能办理房屋及车位产权证。2000年10月24日,我与***就购买9B号房屋和52号车位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我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后双方于2000年10月30日签署正式协议,我依约支付了90万元余款,付清了所有款项。***将9B号房屋和52号车位交付给我使用,但由于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故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向我出具了委托授权书,授权我办理相关权属手续。后开发商于2007年4月通知业主可以办理产权证,因开发商已经注销故委托杜鸣沐城公司协助办证。但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本人亲自办理,经过各种途径无法与其联系,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杜鸣沐城公司述称:2006年8月,我方接受开发商委托协助办理××花园小区产权证,委托期限两年,截止至2008年8月委托已经失效。测绘图是办证所需要件之一,如果***需要测绘图,我方可以协助其找相关公司调取图纸,***也可以自行办理。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4日,***与***签署协议,约定***与***就购买9B号房屋事宜达成协议,房款总价110万元包括9B号房屋室内所有家具和一个地下车位;欠付物业费和管理费由***承担;***将所有购房手续交给***;***已经交给***20万元预付款;本协议作为合同草案,待正式合同做好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同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交付的9B号房屋预付款20万元。 2000年10月30日,***与***签署《购房协议》就***购买***所有的9B号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购房总价110万元,包括9B号房屋室内所有家具电器和一个地下车位(地(地库****2、现欠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均由***负担;3、***已将所有购房手续交给***;4、***已收到***交付的20万元预付款;5、本协议双方签署一周内,***向***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90万元;6、卖方提供给买方委托买方全权办理产权证及过户手续委托书(办理产权证及过户手续所需的产权证费、契税、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负担);7、自双方签署合同起,该房屋一切连带责任由***负担,今后发生一切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承担。8、自双方签署合同起,今后发生一切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承担。 同日,***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交付的9B号房屋余款90万元,连同已收到的预付款20万元,共收到110万元,按双方签订购买合同条款已付清所有房款。 同日,***向***出具两份委托书,其一委托***办理9B号房屋契税及产权证有关手续,其二委托***办理将9B号房屋产权变更为***的有关过户手续。 另查1,1996年2月2日,***与北京××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签署《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9B号房屋,建筑面积172.99平方米,价款合计181484美元。××花园公司于1995年12月6日向***出具9B号房屋房款收据,记载金额系181484美元。 另查2,1996年7月19日,***与××花园公司签署《北京××花园房产买卖合同》之车位补充协议购买52号车位,价款17000美元,车位面积2.5米*5.4米。××花园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出具9B号房屋车位款收据,记载金额系142713元。 另查3,2006年3月10日,××花园公司向***发送函件,称9B号房屋经北京市房地产勘查测绘所测量出实测面积,并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条件,请尽快联系办理。 另查4、2006年8月1日,××花园公司(甲方)与北京沐城房屋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代表甲方与购买××花园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购房人办理其所购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事宜,委托代人期限自协议签署盖章之日起730个日历日,到期自动终止。2010年11月5日,北京沐城房屋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系杜鸣沐城公司。 另查5、××花园公司于2010年3月办理了注销手续。 经询,***表示需要杜鸣沐城公司提供9B号房屋测绘图及52号车位测绘图,杜鸣沐城公司同意协助提供。另,***同意承担两次房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涉全部税费。 以上事实,有当庭陈述、《购房协议》、《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收条、委托书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与***签署之《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现9B号房屋和52号车位均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依约已经付清所有款项,***应首先办理9B号房屋和52号车位产权证,后协助将9B号房屋和52号车位权属转移登记至***名下。***同意负担办理9B号房屋和52号车位产权登记手续所涉税费、办理9B号房屋和52号车位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涉税费,本院不持异议。因限于办证所需材料,杜鸣沐城公司同意协助提供办证所需测绘图,本院亦不持异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购房协议》有效。 二、第三人杜鸣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协助提供测绘图纸,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朝阳区××路12号××花园1号楼9B号房屋产权证,并将上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所涉税费由原告***负担。 三、第三人杜鸣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协助提供测绘图纸,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朝阳区××路12号××花园1号楼地下一层52号车位产权证,并将上述车位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所涉税费由原告***负担。 公告费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第三人杜鸣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