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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周至县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二曲街道瑞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住周至县,系陕西周至县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职工。 申请执行人: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5号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城公司)与陕西周至县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老县城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老县城管理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撤销对其的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5年2月2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沐城公司实施的勘界立标项目,目前该项目资金县财政未给予配套,暂无法履行(2024)陕0124民初2252号调解书的义务。另外法院冻结的单位账户内资金中有省财政项目的专项资金,单位账户的冻结导致中、省项目施工进度无法按时完成。以及单位的森林防火经费、人员工资、单位业务等都无法正常运行。加之,沐城公司未向老县城管理处开具税务发票,其严重违约。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称:(2024)陕0124民初2252号调解书已明确确定了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异议人主张的税票与调解书的执行没有关系,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2024)陕0124民初22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陕0124执1842号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据(2024)陕0124执184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700********账号。12月30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若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陕0124民初22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陕0124执1842号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据(2024)陕0124执184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700********账号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周至县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