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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24执1842-2号 申请执行人: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5号楼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4745989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二曲街道瑞光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4791686503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沐城测绘(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4)陕0124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00000元;(2)承担执行费8400元。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及其他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周至老县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对(2025)陕012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25年3月15日复议至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因复议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124执18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届满30日内向本院递交继续冻结申请书,如不递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