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60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凤、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平潭综合实验区麒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峰村清水确88号恒润-御景湾3幢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章小斌。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孟斯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晓燕
书 记 员 潘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