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6335号 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1891。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某,宁夏天盛(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11798252XM。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91233.56元。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处购买了价值5291233.5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支行,账号:×××)存款5291233.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