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异3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3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小娟,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第三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执行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0562号调解书;执行案号:(2021)京01执1243号]过程中,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在审查此案过程中,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刘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