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异350号之一
异议人(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3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文青,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以(2021)辽0105财保46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中国银行皇姑支行28×××29账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铁西支行71×××44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
异议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称,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金额29147209.66元,仲裁被申请人为沈阳化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需就仲裁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9月28日,沈阳辽中区人民法院就该仲裁案查封了沈阳化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综合楼4492平方米及占用土地1522平方米,价值己达30000000元以上,再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属超标的查封,要求撤销(2021)辽0105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147209.6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案委托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6904131181820210000058)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辽0105财保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147209.6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且于2021年9月29日以29147209.66元为限冻结异议人中国银行皇姑支行28×××29账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铁西支行71×××44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系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委托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属事项委托。异议人(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保全行为的异议,应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欣
审判员  白山
审判员  崔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姬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