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181号
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大埝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0楼E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