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84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达建筑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天鑫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人达建筑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2490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