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异16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宜城市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天鑫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城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王祖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随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甫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天鑫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祖奎,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王祖奎、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宜城市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城市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宜城市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城市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又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宜城市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姜 勋
人民陪审员 陈桂云
人民陪审员 时金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怡帆
书记员田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