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5437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新洪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马庄村(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北1公里G107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亚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亚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9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亚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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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