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965号
原告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原告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