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财保17号 申请人: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8号1406室(开发区)。 被申请人: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安镇)东盛路2002号。 申请人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 诉前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