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745号
原告: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安镇)东盛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宝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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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