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

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与海南鑫双龙矿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5401号之一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安镇)东盛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鑫双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儒万村民委员会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矿长。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与被告海南鑫双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双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天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鑫双龙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8911822元及相关利息(具体数额以实际每笔款项支出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后天龙公司向本院明确相关利息的计算方式,仅其中一笔本金为700万元的款项,天龙公司主张自2016年2月2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息,截至2018年2月21日,其主张的利息已超过300万元,因此天龙公司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5000万元。 另查明,2014年2月,天龙公司与鑫双龙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本协议履行地为无锡市锡山区”、“如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按时还本付息,甲方有权在协议履行地法院起诉”,落款处有天龙公司及鑫双龙公司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且有当事人位于海南省,故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