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初119号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安镇)东盛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鑫双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儒万村民委员会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矿长。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与被告海南鑫双龙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天龙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龙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龙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