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072号
申请人: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
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龙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天龙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龙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