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072号之二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安镇)东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天龙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龙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1420元,由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