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1民初1117号
原告:武汉一力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家湾镇畈湖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MA487E8K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宝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北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9688124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武汉一力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宝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已经自动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一力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一力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宝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原告武汉一力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