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阎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3583700,票面金额为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天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亓锦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