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与某某财险运城支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公司,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4民初466号
原告:武连家,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原告:**,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省司法厅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
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空港新区XX大道XX号。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XX街XX号。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连家、**、***、***、***与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连家、**、***、***、***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连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连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武连家、**、***、***、***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颖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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